校发〔2017〕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335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三)列入公安部公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六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爆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或科室、实际使用人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财处、国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后勤集团、校医院、附属学校、微生物农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采购、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工作,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责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工作。
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工作。
后勤集团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配合国资设备管理处做好教学和科研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含校医院、附属学校、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细则、操作规程,与下属实验室或科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分别报国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或科室负责人是本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按照国家、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做好本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存储、检查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督促指导实际使用人员安全操作,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四)全面了解、掌握本室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九条 实际使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携运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计划采购:
(一)剧毒化学品应由二级单位提前半年制定需求计划,实行一单一采购,随订随买,不留库存;
(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由二级单位按月制定需求计划,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程序采购:
(一)提交申请。申购单位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请购买审批表》,内容包括安全负责人、保管员、用途、用量、保管措施等。
(二)单位审核。购买剧毒化学品,须经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保卫处审核批准后,由后勤集团按相关规定采购;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国资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由后勤集团按相关规定采购。
(三)备案存档。后勤集团采购后,及时将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复印件交保卫处存档,及时将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备案证明复印件交国资设备管理处存档,年底将全年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台账进行分类汇总留档。
(四)财务报销。财务报账时需提交《华中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请购买审批表》,如未按学校规定流程私自购买的不予财务报销。
第十四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私用、私藏、转让、变卖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方专业人员用专用运输工具送货上门。
第十七条 携运危险化学品,必须轻装轻卸,保持包装容器完整无损、堆平放稳、标志外露,不得肩扛背驮,装卸完毕,应立即清扫现场,防止危险化学品撒漏遗留。
第十八条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搭乘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危险化学品集中存储场所,由后勤集团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做好监管。
第二十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须集中设立专用储存室(柜),设专人管理,并将保管人员及设置场所向国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备。
专用存储室(柜)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远离热源和火源,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性能、注意事项的标牌。
第二十一条 储存保管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应密封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留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相互作用后可能引发爆炸、燃烧、变质和产生毒气或其它剧烈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及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室储存;
(三)不稳定、易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剧毒物品,应定期检查,对遗留在地上和垫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四)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可移动的保险柜或带双锁的冰箱内,须有鲜明、醒目的标识标牌,用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严格实行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人双锁,按量领取,余量退回,并切实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应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员、保管员须牢记管理规范,通晓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毒理作用及保管常识,严格入库验收、出库核对,及时登记领用人、领用时间、使用期限、品名与剂量、批准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应在教师现场指导下操作,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使用剧毒气体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安装通风排毒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剧毒农药应按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集中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应依照环保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做好产废记录,设置专门场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存放,盛装容器的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完好无损且与废弃物不相互反应。
第三十条 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每周固定时间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二级单位须按要求做好交接。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相关实验室过科室应制定本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负责人应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国资设备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和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